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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专项活动网络学习(十)

[发布者]:yjsc [发表时间]:2019-03-18 [来源]:研究生处 [浏览次数]:

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专项活动网络学习(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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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

为加强校风建设,维护正常的教学、生活秩序,把研究生培养成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、《70200app永利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》等文件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,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,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。

二、研究生违反校规校纪,视情节轻重及态度,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处分。

三、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,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3至12个月期限,警告、严重警告期限一般3-6个月,记过期限一般6-12个月,留校察看期限一般12个月。处分期内取消各项评优评奖(含各类奖学金)资格。

四、受处分的研究生,处分期满已改正错误,有较好表现的,可按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;经教育不改者,延长处分期或加重处分。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,学位授予及奖学金评定需符合学校相关规定。

五、违反校纪者,有下列情节之一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:

1.能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交待违纪事实,认识错误深刻,有悔改表现的;

2.确系他人胁迫,并能主动检举、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,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,认错态度好的;

3.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。

六、违反校纪,有下列情节之一的,应从重处分:

1.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有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;

2.在组织调查中翻供、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、威胁恫吓的;

3.有两种以上(含两种)违纪行为,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(含两条)规定的;

4.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;

5.违纪群体的组织者、指挥者; 

6.在本校曾经受到过纪律处分,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;曾受过两次处分,第三次违纪时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7.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。

七、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;煽动闹事,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八、违犯国家法令、法规,受到公安、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:

1.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2.被处以治安拘留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3.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徒刑并宣告缓刑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4.被处以管制、拘役、徒刑或劳动教养者,开除学籍。

九、盗窃或诈骗国家、集体、私人财物者,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十、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私人财物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十一、策划打架斗殴、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、作伪证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;引进社会或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,从重处罚。

十二、以钱物为赌注,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,给予记过处分;屡次参与赌博或组织赌博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十三、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吸食毒品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 

十四、有传播、制作、出租、收看淫秽物品行为,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。

十五、与异性非法同宿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,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十六、严重违反道德规范,或道德败坏者,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十七、写恐吓信、敲诈、威胁他人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十八、违反消防管理条例规定,引起火警者,除赔偿损失外,处以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火灾者,除依法追究责任外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十九、对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属下列情况者,分别给予相应处分:

1.旷课累计达18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2.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3.旷课累计达42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4.旷课累计达60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5.旷课累计达84学时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6.临床轮转及专业实践期间出现旷工、旷课情况,按每日6学时计,参照以上办法处理。

二十、违反考场纪律、作弊的认定及处理

  (一)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应当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(简称违纪,下同):

1.无故旷考;

2.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(非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,如书本、纸条等)参加考试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,但未使用;

3.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;

4.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;       

5.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;

6.擅自将试卷带离考场;

7.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;

8.在考场内喧哗、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;

9.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,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。

有上述违纪行为者酌情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,该课程成绩以“0”分计。

 (二)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: 

1.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,或使用其传送或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;

2.违规抄写书本或纸条;

3.抄袭他人试卷,或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;

4.让他人窥视抄袭自己的试卷,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相关的资料;

5.替他人答卷、考试或找人替考;

6.偷换试卷;

7.借故离开考场与他人交谈或看有关资料;

8.通过伪造证件、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;

9.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;  

10.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。

有上述行为之一者,该课程成绩以“0”分计,酌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(三)违纪作弊处理程序:

1.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。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、学号、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《考场记录》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,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1天内交研究生处。学生拒不承认的,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名确认。

2.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,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,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。巡考人员应在《考场记录》上签名。

3.学院在核实认定考生违纪、作弊事实和情节后,自考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,提出处理意见,报研究生处。

二十一、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认定与处理

  (一)研究生在科学研究、学术活动、学位授予各环节中,有下列行为的认定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:

1.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,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或资格;

2.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有抄袭他人作品,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、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、调查结果等行为;

3.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,有故意捏造、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、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;

4.购买或由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,在撰写学位论文、其他拟发表论文的过程中进行不正当交易;

5.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,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;

6.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、学术成果,有伪造专家鉴定、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;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、学位论文评阅、学位论文答辩等;

7.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,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;

8.未经导师允许擅自运用、发表或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、专有数据、保密资料、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研究成果;

9.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。

  (二)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,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:

1.对情节轻微者,可给予责令改正、批评教育、取消相关奖项、延缓学位论文答辩等处理。

2.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者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,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。

3.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二十二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:

1.在餐厅、食堂、宿舍或其它公共场合酗酒、哄闹、摔砸物品,在宿舍存放有毒物品和其他违禁危险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的;

2.破坏校园环境,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园内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的;

3.聚众滋事,有意扰乱课堂、会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;

4.违反宿舍管理规定,在宿舍私用电炉等电热器,违章用电,私拉电线,拆装用电设备的,或在宿舍留宿他人的;

5.对教师、领导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无理取闹的;

6.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;

7.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获取评优奖励资助资格的;

8.从事非法传销活动;

9.传播邪教,在校园内进行宗教、封建迷信等活动;

10. 违反国家和相关部门网络信息管理规定,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、音频、视频资料等,编造或者传播虚假、有害信息,攻击、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;

11.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者。

二十三、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,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。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  (一) 研究生的基本信息;

  (二)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;

  (三) 处分的种类、依据、期限;

  (四)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;

  (五) 其他必要内容。

二十四、研究生违纪处分程序:

  (一) 给予研究生违纪处分时,由所在学院提交情况说明,并附违纪事实、旁证材料和学生的其他有关材料;

  (二)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之前,学校应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途径及申诉的期限,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;

  (三) 给予研究生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,研究生处做出处理决定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,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被处分学生;

  (四) 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,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,并由研究生处审核,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,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被处分学生;

  (五)处理、处分决定书等材料,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,学生拒绝签收的,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;已离校的,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可以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,公告7天即视为已送达。

  (六)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校内相应范围公布,对涉及国家机密、个人隐私等情况的,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。

二十五、处分的善后:

  (一) 所在学院应对受处分的研究生落实帮教措施,定期进行考察;

  (二) 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解除处分状态;

  (三) 经学院和学校考察,研究生处分期内表现良好,已改正错误的,解除其处分状态;

  (四)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,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;逾期不办,由学校给予办理,其善后事宜,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
二十六、对研究生的处理、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,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

二十七、受处分研究生的申诉按照《70200app永利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》办理。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应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,处分决定书要送交受处分的研究生本人。研究生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,有关部门应及时复查,一般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本人。

二十八、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各类研究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。

二十九、本规定由70200app永利研究生处负责解释。

三十、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,原《70200app永利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》(校研字〔2014〕10号)同时废止。